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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发文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

11月28日,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。

根据《通知》,物业服务划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和五级,一级为最高等级。其中,指导价最高为每月2.8元/平方米。

具体而言,有电梯的住宅,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、五级服务收费对应收费标准为2.8元/平方米、2.32元/平方米、1.85元/平方米、1.38元/平方米、0.9元/平方米;无电梯的住宅,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、五级服务收费对应收费标准为1.9元/平方米、1.57元/平方米、1.25元/平方米、0.93元/平方米、0.6元/平方米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存在三种可能超出2.8元/平方米·月的情形。根据《通知》解读,对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内的普通住宅,其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可在2.8元/平方米·月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%的幅度依法确定具体收费。此类情况无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。

第二种情形是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,提出所需的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一级物业服务标准,并经成本测算,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2.8元/平方米·月的,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,可以超出2.8元/平方米·月。但具体标准仍应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,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内,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其他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方式依法确定。

第三种情形是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,按照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,由业主共同决定,可在《通知》规定范围外约定具体收费标准。物业买受人应当自签署物业交付文件之日起,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。

同时《通知》提到,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(不含别墅)及配套自有产权车位(车库)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,别墅、非住宅、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及配套自有产权车位(车库)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。

南方日报记者 黄舒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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